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公共机构节能网>最新信息

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公共机构能源费用托管项目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日期:2025-09-17


渝机管发〔2025〕32号

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公共机构能源费用托管项目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市级各部门:

根据《国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鼓励和支持公共机构采用能源费用托管服务的意见》(国管节能〔2022287号)精神,市机关事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定了《重庆市市级公共机构能源费用托管项目试点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重庆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  庆  市  财  政  局                                

                                   2025915

重庆市市级公共机构能源费用托管项目

试点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鼓励和支持公共机构采用能源费用托管服务的意见》(国管节能〔2022287号)精神,推进市场化机制建设,发展市场化节能方式,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同时减轻节能改造对财政资金的依赖,探索能源费用托管模式在我市推广实施路径,结合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制定本试点工作方案。本方案主要指导20252026年度启动实施的市级公共机构能源费用托管试点项目。

一、工作目标

试点单位应达成国家和行业节能目标,实施能源费用托管后较托管前能源消费基准降低10%以上,提升财政资金效益,形成可复制推广的公共机构能源费用托管模式和经验。

二、试点范围

满足以下任一条件的市级公共机构,可申报纳入试点:

1.被列入市级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名录;

2.单位建筑面积能耗超过重庆市公共机构能耗定额基准值;

3.空调、照明等主要用能系统能效水平未达到能效强制性国家标准二级以上。

    多个公共机构集中办公或分散办公但存在能源资源牵头管理部门的,可由牵头管理部门整合打包申报。

三、实施流程

(一)项目申报与评审

1.项目申报。

    按照《市级公共机构能源费用托管项目试点管理流程》(详见附件1),市机关事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联合发出项目申报通知,申报单位向市机关事务局提交《试点项目立项申请表》《项目总体汇报说明》《项目事前绩效评估报告》《评审项目提名表》《能源费用托管方案》《能源审计报告》(详见附件2)。

2.项目评审。

市机关事务局对申报项目资料完备性进行初审,通过初审的项目进入专家评审环节,市机关事务局组织专家评审小组评审《能源费用托管方案》和《能源审计报告》,重点评估能源消费基准、节能潜力、方案可行性等。通过评审的项目纳入拟试点名单;未通过的项目由市机关事务局及时通知补充完善,限期修改后可申请复评。市机关事务局在党政机关、医疗事业单位、教育事业单位、其他事业单位四个领域中,每个领域择优确定一家试点单位,抄送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二)项目实施与运行

1.采购与签约。

通过评审的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应按预算管理相关规定编制预算,以服务类项目进行政府采购。采购最高限价根据《公共机构能源费用托管实施规程》(JS/T3012024)相关规定,以第三方能源审计机构测算的能源基准、能源资源单价以及运行管理维护维修相关费用确定,一般为托管期限内各项能源资源及运行管理相关费用的总支出。项目申报单位与成交(中标)能源费用托管服务公司签订能源费用托管合同,合同履行期限一般不低于5年,不超过10年。合同可参考国家标准《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 249152020)相关规定,具体包括双方责任、托管期限、托管费用的标准及支付、保密责任、合同变更及解除等内容。

第三方能源审计机构进行项目测算评估时,应明确能源基准、基准期和项目边界。项目边界可以是用能单位整体、次级用能单位或其组成部分。项目边界应清晰,具有独立计量条件并能读取能源账单数据。确定基准期可以选择自然年或向前倒推连续12个月为一个单位长度。对于已正常运行3年以上,且能源消费账单或能源计量数据完整的既有建筑,宜以项目实施前13年为基准期。其中近3年能耗逐年递增或递减时,以项目实施前1年为基准期;近3年能耗波动范围在10%(含10%)以内的,以项目实施前3年为基准期。对于正常运行不满3年的建筑,能源基准宜结合设计方案和实际情况进行模拟测算确定。既有建筑的能源基准宜考虑能耗增长率,综合考虑外部因素的影响,如气候异常、运营时间调整、既有能源资源系统效率自然衰减等,根据能耗增长幅度进行修正并明确能源基准。

2.启动与跟踪。

合同签订后,明确各方职责与沟通机制,尽快启动托管工作。市机关事务局和试点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定期跟踪项目进展情况,督促指导试点项目按计划推进建设。

3.改造实施。

托管服务公司实施节能改造工程,应具备相应施工资质,或委托具备资质的企业实施改造工程。节能改造工程涉及施工图审查、施工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环节,应严格按照建设审查、施工、验收流程开展各项工作,确保工程安全和工程质量。

4.运行与检查。

改造验收后进入托管服务期,试点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检查,评估服务成效并提出整改意见。

(三)项目评估与验收

项目运行满一个自然年度(以项目签约时间起算)后,市机关事务局组织开展试点项目实施效果评估,通过评估的项目将被纳入常态化评估管理,未达到预期效果的项目,由市机关事务局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及时整改。评估验收按以下流程进行。

1.申请准备。

试点项目实施一个自然年度且完成既定节能目标的单位,可申请试点项目验收。试点单位与托管服务公司需提供《试点项目验收申请表》(附件3)及相关材料,报市机关事务局申请验收。

2.初审与评审。

市机关事务局初审验收材料完整性和合规性。初审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通过会议评审和现场考察等方式进行评审,评估节能效果、费用节约、服务质量与合同执行等情况。评审结果在市机关事务局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

3.验收审核。

市机关事务局依据验收初审评审意见决定验收结果,并抄送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通过验收审核的单位要总结经验推广,未通过验收审核的单位限期整改后申请复验。

试点项目验收后,试点单位应持续推进项目托管期限内的履约管理,定期掌握用能设备设施运维状态、各项能耗及能源资源费用等项目运行情况,对托管服务公司的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确保节能效益持续产出。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

市机关事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建立联合协调机制,共同推进试点工作。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所属公共机构试点项目实施。

(二)强化示范引领

市机关事务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总结公共机构能源费用托管服务试点项目的可复制、可推广经验做法,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同时,采用能源费用托管服务将被纳入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评价考核。

(三)严格监督管理

市级各部门应认真组织试点项目筹备动员、项目申报、项目实施、项目验收各阶段工作,结合本方案各项工作建立健全监督考核机制,定期检查试点单位和托管服务公司工作,对违规行为严肃处理。公共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遵守廉洁纪律,不得在能源费用托管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任何违反规定的行为。

(四)注重宣传引导

加强公共机构能源费用托管服务政策宣传,解读相关制度标准。及时发布公共机构能源费用托管服务相关信息,宣传推广能源费用托管项目试点优秀案例,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平台,提升传播力和影响力,增强公共机构和托管服务公司参与的积极性和获得感。


附件:

1.市级公共机构能源费用托管项目试点管理流程.docx

2.试点项目立项申请资料.doc

3.试点项目验收申请表.doc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