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党政机关越野车、商务车 配备使用管理细则》的通知
渝机管发〔2019〕108号
市级各部门,各区县(自治县)机关事务部门、财政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中办发〔2017〕71号)和《重庆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渝委办发〔2018〕56号),市机关事务局、市财政局制定了《重庆市党政机关越野车、商务车配备使用管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重庆市财政局
2019年10月25日
重庆市党政机关越野车、商务车
配备使用管理细则
根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中办发〔2017〕71号)《重庆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渝委办发〔2018〕56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党政机关越野车、商务车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党政机关)。
二、越野车、商务车定义
本细则所称越野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802-2014《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界定,指车身结构为一厢式或者两厢式,所有车轮能够同时驱动,接近角、离去角、纵向通过角、最小离地间隙等技术参数按照高通过性设计的载客汽车。为进一步规范各类SUV小型客车的配备使用管理,对实际工作中配备使用的各类SUV小型客车纳入本细则等同越野车管理。
本细则所称商务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802-2014《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界定,指平头或短头车身结构,单层地板,发动机中置(发动机缸体整体位于汽车前后轴之间的布置形式),宽高比(整车车宽与车高的比值)小于等于0.90,车身长小于6米且乘坐人数小于等于9人,安装座椅的载客汽车。
三、配备原则
(一)党政机关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商务车配备须从严从紧控制数量。
(二)确因工作性质需要,须配备越野车或商务车的,原则上仅限于应急保障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等。
(三)党政机关配备越野车、商务车须纳入编制管理,由同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从严审批。区县(自治县)党政机关配备越野车须于当年12月底前报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备案。
(四)越野车、商务车不得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四、配备条件
(一)越野车配备条件
1.党政机关实际工作中存在远距离野外作业,且地理交通环境复杂、路况特殊,普通轿车等无法达到通过要求;
2.党政机关具有抢险、救灾、处置重大应急突发事件或侦查、办案、维稳等职责的;
3.因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安装设施设备对内部空间尺寸有要求,普通轿车等车辆无法满足要求的。
4.其他确实需要配备越野车的。
(二)商务车配备条件
1.党政机关实际工作中接待、调研、考察等工作任务繁重,存在经常性、远距离等集体批量出行到现场、区县、乡镇基层开展公务活动的;
2.党政机关具有抢险、救灾、处置重大应急突发事件或侦查、办案、维稳等职责的;
3.因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安装设施设备对内部空间尺寸有要求、普通轿车等车辆无法满足要求的;
4.其他确实需要配备商务车的。
五、配备标准和使用管理
(一)党政机关确因工作需要配备越野车或商务车的,须配备国产车,原则上一个单位不超过1辆。规划自然资源、安监环保、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应急抢险、公安司法等单位,确因工作实际,需增加越野车或商务车数量的,应从严控制。
(二)党政机关越野车、商务车配备标准为价格25万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车型。确因地理环境、道路条件不能满足需要,配备高于上述标准的越野车、商务车,须按照节俭实用原则,报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批。
(三)鼓励党政机关配备纯电动越野车、纯电动商务车,在符合编制管理要求的前提下,配备数量可适当增加。
(四)越野车、商务车必须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严格执行回单位或者其他指定地点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
六、其他事项
(一)执法执勤用越野车、商务车的配备数量由财政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从严从紧核定,加强使用管理。
(二)各民主党派机关越野车、商务车适用本细则。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越野车、商务车,按照本细则的原则管理。
(三)本细则由市机关事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四)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相关越野车、商务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依照本细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