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便于相关单位知晓并正确理解《重庆市党政机关越野车、商务车配备使用管理细则》(渝机管发〔2019〕108号)(以下简称《管理细则》),市机关事务局对主要内容作出如下解读:
一、背景依据
2017年12月,中办、国办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中办发〔2017〕71号)。2018年10月,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重庆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渝委办发〔2018〕56号)。按照中央关于过紧日子要求,提升公务用车管理水平,2019年10月,市机关事务局与市财政局进行专题研究,联合印发《管理细则》。
二、主要内容
《管理细则》共分六个部分,详细规定了适用范围、配备原则、配备条件、配备标准和使用管理要求。《管理细则》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务用车管理提供了必要的配套制度,有利于指导、解决实际工作中越野车、商务车配备审批问题。
三、核心举措
(一)党政机关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商务车配备须从严从紧控制数量。
(二)确因工作性质需要,须配备越野车或商务车的,原则上仅限于应急保障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等。
(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配备越野车、商务车须纳入编制管理,由同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从严审批。
(四)越野车、商务车不得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四、适用范围
《管理细则》适用于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
五、执行标准
越野车、商务车配备标准为价格25万元以内(不含车辆购置税费用)、排气量3.0升(含)以下车型。
确因地理环境、道路条件不能满足需要,配备高于上述标准的,须按节俭实用原则,报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批。
六、关键词、专业名词解释
《管理细则》所称越野车、商务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802—2014《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界定。
七、其他事项
为进一步规范各类SUV小型客车的配备使用管理,对实际工作中配备使用的各类SUV小型客车纳入《管理细则》等同越野车管理。
鼓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配备纯电动越野车、纯电动商务车。
八、查阅途径
社会公众可通过重庆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门户网站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