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市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2023年4月,市机关事务局印发《重庆市市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渝机管发﹝2023﹞17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为方便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全面了解政策,现作如下解读: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2017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中办发﹝2017﹞71号)后,市机关事务局结合我市实际,拟定了《重庆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2018年10月,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实施办法》规定,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按照《实施办法》的原则管理。
实际工作中,因事业单位行业类别众多,单位类型复杂,经费来源多样,特种车辆和业务车辆规模庞大,参照《实施办法》不能完全解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各事业单位希望出台针对性、操作性更强的管理办法的愿望强烈。2023年9月,国管局印发《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规范和加强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近年来,国管局也鼓励各省(区、市)进一步健全公务用车管理规章制度,切实解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中的突出问题,使公务用车管理制度体系更加完善,配套细则更加细化、更具可操作性。
针对以上情况,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市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发挥好示范作用,有效保障事业单位开展社会服务和公益事业等公务活动,降低运行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自2022年以来,市机关事务局根据《重庆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在充分调研我市市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基础上,起草了《重庆市市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先后与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就相关问题和内容进行充分沟通论证后,重点向市纪委监委机关、市发展改革委、市审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教委、市城市管理局等12个市级部门和万州区、渝中区、彭水县等10个区县(自治县)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建议并修订完善。
二、《暂行办法》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共6章32条,包括总则、编制和标准管理、配备和经费管理、使用和处置管理、监督问责、附则。主要结合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工作实际,着重对以下五个方面进行了细化。
(一)关于适用范围。明确《暂行办法》适用于市委、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市级党政机关所属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各类事业单位。市级党政机关所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按照《实施办法》执行。
(二)关于管理体制。明确市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应当遵循“统一制度规范、分级分类管理”原则,市机关事务局为市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市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编制、标准、配备、处置管理,指导市级机关开展本部门(系统)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监督管理工作;市级机关负责本部门(系统)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监督管理工作;市属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公务用车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关于编制和标准管理。规定市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编制数严格控制在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经批准保留的编制数范围内,实行编制管理,原则上不得增加公务用车编制;确需调整公务用车编制数的,原则上在本部门(系统)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编制数总量内统筹调剂;确因不能统筹核定新成立市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编制的,根据该单位三定方案并结合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从严从紧对该单位公务用车编制数进行核定。
(四)关于配备和经费管理。规定市属事业单位采购配备车辆实行会审制度,市机关事务局负责审核车辆编制和标准;市财政局负责审批车辆购置经费来源,经市机关事务局、市财政局联合审批通过后执行。
(五)关于使用处置管理。规定市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应纳入重庆市公务用车信息化管理平台管理,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公务用车集中管理、统筹调度,避免分散管理使用,减少闲置、空驶,提高车辆使用效率;市机关事务局通过信息化、标识化管理,对使用率低、确无必要的车辆及编制,按公务用车管理系列规定处置及收回。
三、关键词、专业名词解释
《暂行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市属事业单位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业务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
业务用车是指市属事业单位配备的与本单位工作职责和业务需要相匹配的专业性、专项性、经营性车辆。班车、校车、后勤服务用车以及经授权从事行政执法的市属事业单位综合执法等专项业务车辆纳入业务用车范围。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长期固定搭载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工具类或生产类机动车辆。
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主要包括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批准保留的实物保障岗位工作用车、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等车辆。
四、查阅途径
社会公众可通过重庆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门户网站政策文件专栏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