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政策解读
2016年12月5日,市机关事务局、市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了《重庆市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暂行办法》(渝机管发〔2016〕81号),于201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便于各级各类公共机构广泛知晓内容,正确理解执行,市机关事务局对主要内容做出如下解读:
一、背景和依据
开展公共机构能源审计是为了摸清公共机构办公建筑内能源资源消耗、用能设施设备等情况,发现存在的问题,找出整改的方向,进一步加强节能管理,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的一项专项工作。为了更好地做好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进一步规范审计行为,达到审计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和《重庆市公共机构节能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依据《公共机构能源审计技术导则》(GB/T31342—2014)标准,结合重庆实际,在听取相关职能主管部门、专家和部分公共机构意见的基础上,市机关事务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重庆市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二、主要内容
该《办法》共分为立法依据、工作说明、工作原则、管理机构、工作要求、实施对象、工作条件、审计机构等18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审计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审计工作实际,分别对审计工作立法依据、工作说明、工作原则、管理机构给予明确:一是明确制定《办法》的目的及法律法规依据;二是明确审计工作内容;三是为确保审计工作有效开展,进一步明确了审计工作基本原则;四是明确审计工作管理机构。
(二)明确工作条件和对象。一是明确开展审计工作的基本条件、资料准备和资料筹备时间限定;二是明确年能源消费量达100吨标准煤以上或年电力消耗50万千瓦时以上或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机构,作为被审计对象5年起开展一次审计工作。
(三)对审计机构开展工作作出要求。一是对于开展审计工作涉及的技术领域和技术深度明确审计机构应具备的技术能力和资格条件;二是明确了审计工作技术标准、评审验收、监督管理和保密相关工作要求。
(四)明确被审计单位工作要求。一是明确被审计机构应当根据能源审计报告提出的建议和意见,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二是明确监督管理机构采用审计报告备案留档和监督检查的方式督促被审计机构落实整改措施。
(五)明确审计机构和被审计机构的违规行为及对应处罚方式。一是明确审计机构违规行为和处罚方式;二是明确被审计单位违规行为和处罚方式。对规范审计工作双方行为提供有效监管手段。
(六)明确审计工作经费管理和办法解释权。
三、查阅途径
社会公众可通过重庆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门户网站和重庆市公共机构节能网站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