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级各部门,各区县(自治县)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管理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管局修订的《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国管节能〔2022〕301号,以下简称《统计调查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市机关事务局制定了《重庆市〈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级各部门、各区县(自治县)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管理部门要将《统计调查制度》(下载地址:重庆市公共机构节能网http://jgswj.cq.gov.cn/zwgk_244/tzgg/202210/t20221014_11187702.html)转发至所辖(属)公共机构,明确管理范围内各级各类公共机构的填报内容、填报周期、报送方式、报送时限、数据审核以及数据利用等内容,编制切实可行的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实施方案并于2022年10月25日前报市机关事务局。
重庆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2年10月14日
(联系人:黄小春;联系电话:63897702)
重庆市《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实施方案
一、职责分工
重庆市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调查工作在国管局的统一部署下,由市机关事务局组织实施。公共机构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组织开展能源资源消费统计调查工作。
(一)市机关事务局负责全市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调查工作。包括制定统计实施方案、部署统计工作、发放统计软件和报表、开展统计培训、组织交流统计工作经验、审核汇总统计数据、编制统计工作报告并报送国管局等。
(二)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调查工作。包括制定统计工作实施方案、部署统计工作、开展统计培训、组织交流统计工作经验、审核汇总统计数据、编制统计工作报告并报送市机关事务局等。
(三)市级各部门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调查工作由市机关事务局负责。市级各部门负责所属公共机构(含直属和垂直管理的派驻区县的单位)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调查工作。
二、填报主体
(一)基层表。基层表包括《公共机构基本信息》《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状况》《公共机构数据中心机房能源消费状况》和《公共机构采暖能源资源消费状况》。仅使用数据中心机房和实施中央空调采暖的公共机构填写《公共机构数据中心机房能源消费状况》和《公共机构采暖能源资源消费状况》。各主管部门基层表直接报送同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管理部门。部门所属的公共机构基层表报送主管部门,由各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同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管理部门。
(二)综合表。综合表包括《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分级汇总情况》《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分类汇总情况》《公共机构数据中心机房能源消费统计汇总情况》和《公共机构采暖能源资源消费统计汇总情况》。各级主管部门汇总本部门能源资源消费数据,报送同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管理部门。各区县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管理部门汇总填写本区县所辖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数据,报送市机关事务局。
三、报送要求(详见附件)
(一)市级公共机构。
1. 市级各部门按月填写本级机关的《公共机构基本信息》《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状况》和《公共机构数据中心机房能源消费状况》,于次月10日前报送至我市公共机构能源资源统计系统。市级各部门按半年、年度汇总《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分级汇总情况》《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分类汇总情况》和《公共机构数据中心机房能源消费统计汇总情况》,分别于当年7月15日和12月25日前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市机关事务局;市级各部门按年度填写《公共机构采暖能源资源消费状况》,并汇总《公共机构采暖能源资源消费统计汇总情况》,于每年12月25日前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市机关事务局。
2. 市级各部门所属公共机构(含直属和垂直管理的派驻区县的单位)按月通过我市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系统填报《公共机构基本信息》《公共机构基本信息》《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状况》和《公共机构数据中心机房能源消费状况》,报送时间应在符合我局要求的基础上,主管部门自行规定;市级各部门所属公共机构(含直属和垂直管理的派驻区县的单位)汇总《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分级汇总情况》《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分类汇总情况》《公共机构数据中心机房能源消费统计汇总情况》《公共机构采暖能源资源消费统计汇总情况》,报送时间应在符合我局要求的基础上,由主管部门自行规定。
(二)各区县级公共机构。
1.各区县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管理部门按半年和年度汇总《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分级汇总情况》《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分类汇总情况》和《公共机构数据中心机房能源消费统计汇总情况》,并于当年7月30日前和次年1月30日前,将电子报表和加盖单位公章的纸质报表同时报送市机关事务局;各区县(自治县)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管理部门按年度汇总《公共机构采暖能源资源消费统计汇总情况》,并于次年1月30日前,将电子报表和加盖单位公章的纸质报表同时报送市机关事务局。
2.各区县级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的周期和报表报送时限等统计工作要求,应在符合区县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管理部门要求的基础上,自行确定。
3.各区县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管理部门每年更新汇总本辖区内《公共机构基本信息》,并于每年1月30日前将名录库报市机关事务局。
四、质量控制
(一)确保全覆盖。
《统计调查制度》规定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调查采取全面调查方法,统计调查对象为所辖(属)的全部公共机构,统计调查内容包括公共机构基本信息和使用的煤、燃气、燃油、电、热力和水、土地等各种能源资源消费信息。
(二)提高统计质量。
1.统计数据填写、审核。
各公共机构应指定专门统计人员负责能源资源消费数据的采集、报表的填写和报送。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与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各区县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管理部门、各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统计培训,努力提高所辖(属)统计人员业务能力。
各公共机构主管节能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能源资源消费统计数据进行严格审核,确认无误后,加盖单位公章报送;各主管部门对本单位、本系统能源资源消费统计数据进行审核;各区县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公共机构上报的统计数据进行审核,确保上报的能源资源种类、计量单位、消费量及费用等内容符合本制度规定。
2.统计数据抽查、会审。
市级各部门、各区县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管理部门要建立数据质量抽查机制,每年对统计数据的真实性、报表填报的准确性进行抽查,抽查数量不少于所辖(属)公共机构的20%。
市机关事务局、区县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管理部门将每年定期组织开展年度统计数据会审工作。所属公共机构30家以上的主管部门每年要组织开展年度统计数据会审,确保统计调查数据完整、真实、准确。
五、数据分析
各公共机构应结合本单位、本系统建筑面积、用能人数、用能设备运行等情况,按季度对能源资源消费状况进行分析评价。
市级各部门和各区县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管理部门应按半年和年度对本系统和本辖区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状况进行分析,形成《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调查分析报告》,与统计数据同步报送市机关事务局。
六、资料公布
公共机构公布自身能源资源消费统计数据应符合有关规定。区县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管理部门以及各级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以内部文件方式或在官网上发布统计调查所获得的数据资料。数据资料可以与同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住建、统计等部门共享。
七、安全管理
对保密有特殊要求的国家安全等部门根据本制度要求,自行组织本系统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相关能源资源消费信息在符合保密要求的情况下报送同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管理部门。
附件:报送周期与时限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