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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市五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962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日期:2021-11-29

邓明鉴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在招投标中使用〈重庆市重点鼓励采购产品指导目录〉等目录禁止机关事业国企单位擅自指定使用其它产品的建议》(第0962号)收悉。经与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经济信息委、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审计局等协办单位共同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建议办理情况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议案建议办理处和市政府办公厅建议提案室的分办意见,指定市机关事务局牵头办理第0962号建议。我局领导高度重视建议办理工作,要求承办处室提高认识站位,积极协调、认真办理。在具体办理过程中,我局立足不承担政府采购相关工作这个基本实情,主动协调各协办单位,认真做好代表沟通、意见收集和措施汇总等工作,及时回应代表关切,尽力增强办理实效。

225日我们与您沟通后,及时与协办单位进行协商;各协办单位结合职能进行了相应的情况了解、政策梳理和督促检查,积极推动建议办理工作落地。324日、420日,我局两次邀请协办单位参与第0962号建议办理专题会议,各单位就代表关心的问题进行了探讨,并围绕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涉企政策促进实体经济平稳发展的意见》(渝府办发〔201825号,以下简称涉企三十条),构建良好的招投标和发展环境、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营造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等政策和趋势发表了意见,形成了基本共识。

二、关于对本地产品优先应用、支持本地企业发展等建议的回复意见

(一)关于对推广应用《重庆市重点鼓励采购产品指导目录》《重庆市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名单》《重庆市重点医药品种目录》支持本地企业发展的意见。各相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涉企三十条,多措并举减轻企业负担,努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市经济信息委制发了《重庆市重点地产医药产品目录(2020版)》,支持纳入目录的创新药品、医疗器械参与政府采购和公共资源交易,鼓励在渝医疗机构招标采购时,围绕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确定招标采购方案,加大对疗效确切、质量可控、供应稳定产品的应用比重。市发展改革委表示: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按照涉企三十条要求,推广应用《重庆市重点鼓励采购产品指导目录》《重庆市重点医药产品目录》等现行有效目录,鼓励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目录产品和服务。市财政局表示:将按照涉企三十条要求,做好鼓励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目录产品和服务相关贯彻落实工作。市住房城乡建委表示:认真贯彻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相关规定,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落实好对中小企业的扶持政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的原则,鼓励对重庆造建筑业相关产品给与优先采购支持。市审计局表示:将加大对涉企三十条、政府采购等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审计监督力度,及时揭示政府采购政策措施落实不到位或落实走样等方面的问题,助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市司法局表示:将积极配合相关主管部门做好有关法治保障工作。各相关部门将结合职责职能继续抓好涉企三十条的贯彻落实。

(二)关于对制定《重庆市规范指定使用外地产品的意见》,明确机关事业国企单位在招标和400万元以下施工类工程实施中,鼓励机关事业国企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目录产品和服务的意见。

1.市发展改革委意见: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及《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400万元以下施工类工程不是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114号)对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发包也有明确规定,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不直接监管限额以下项目。

2.为进一步优化的政策环境,近年来,我市正在积极打造便捷高效的政务环境、营造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经各相关单位会商,一致认为落实对中小企业的政策扶持,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按照同等条件下优先的原则,鼓励对重庆造产品给予优先采购支持,积极推进本地企业高质量发展,但按照优化营商环境法规政策发展趋势,目前暂不宜出台《重庆市规范指定使用外地产品的意见》。

感谢您对重庆经济社会发展的关心,对推动本地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支持,对政府采购及优化营商环境等工作提出的诚恳意见。

此答复函已经周文盛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通过填写回执及时反馈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

重庆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14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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