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机关事务局】《重庆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包含哪些主要内容?
1.《实施办法》所称的“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具体包括哪些车辆?
答:“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主要包括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批准保留的实物保障岗位工作用车、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以及地方党政机关用于接待、调研、综合行政执法等用途的车辆。
实物保障岗位工作用车:对符合条件且选择实物保障工作用车岗位核定的车辆,按1个岗位1辆公务用车核定编制及车辆,实行动态管理。
综合执法用车:是指部分具有行政执法职能单位用于行政执法的车辆(除中央明确规定公、检、法、司等17个系统的执法执勤用车以外,其他按照市编制管理部门印发的“三定”方案和宗旨职责批复中明确规定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单位,且在实际工作中已配备的行政执法车辆)。
2.公务用车编制核定的依据是什么?
答:《实施办法》规定公务用车编制根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
车辆编制核定标准与市车改政策及本地区、本部门车改实施方案相衔接,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根据各级党政机关公务出行保障情况,按照定向保障原则,对不同层级、不同单位公务用车编制结构进行重新核定和调整优化,严格实行编制总量控制,车辆编制核定应注意向基层、工作一线和偏远地区倾斜。
因新成立机构、人员编制增加等原因,确需新增车辆编制的,必须从严审批。能通过社会化、市场化方式保障的尽量通过社会化、市场化方式解决,坚决防止公车改革“翻烧饼”、走回头路。
3.市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后公务用车编制如何核定?车辆如何划拨调剂?
答:市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后,车辆编制及车辆在原单位变更和新单位组成的基础上进行核定、调剂,原则上机构改革前后车辆编制总数不变,车辆作相应划拨。
新单位车辆编制原则上按《实施办法》进行套算,车辆采取调剂、新购配备等方式。其中,有条件实物保障用车、机要通信用车适时动态调整。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完全合并后组建的新单位, 有条件实物保障用车根据符合条件的领导岗位数量核定编制,车辆沿用原单位的实物保障车,多余的有条件实物保障用车收回统筹调剂使用; 机要通信用车原则上不超过1辆,车辆在原机要通信用车中选择; 应急保障用车按照原相关单位应急车编制数之和核定编制,车辆沿用原应急保障用车;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按照原相关单位特种车编制数之和核定编制,车辆沿用原特种专业技术用车; 综合执法用车按照原相关单位综合执法用车编制数之和核定编制,车辆沿用原综合执法用车; 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按照不超过2辆的原则核定编制。原相关单位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编制数之和超过2辆(含)的,核定编制2辆,多余的车辆收回统筹调剂使用;原相关单位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编制数之和少于2辆的,按该编制数之和核定编制。车辆均沿用原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
由2个或2个以上的单位部分职能整合后组建的新单位, 有条件实物保障用车根据符合条件的领导岗位数量核定编制,车辆沿用原单位的有条件实物保障用车,多余的有条件实物保障用车收回统筹调剂使用;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原则上控制在原涉改单位相应车辆编制总数内,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重新核定,车辆配备沿用原相关车辆;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综合执法用车新编制按照“跟着职能走”的原则,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涉改单位的相关编制进行增减,并对相关车辆及时进行划拨过户;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按照不超过2辆的原则,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协商涉改单位重新核定,车辆配备沿用原相关车辆,多余的车辆收回统筹调剂使用。
“多块牌子,一套工作机构”的单位按一个单位核定公务用车编制,实施“同一车籍”管理。
完全撤销的单位,车辆编制收回撤销,车辆封存移交、划拨调剂。
4.有条件实物保障用车核定原则是什么?
答:我市党政机关车改总体方案规定“市级党政机关厅(局)级正职主要负责人可以适当形式提供工作用车实物保障”,这一政策具体化为七类领导干部,即:
(1)厅(局)级(党、政)正职主要负责人;
(2)正职主要负责人为省部级领导干部的,主持常务工作的副职负责人;
(3)“四大家”副秘书长;
(4)市人大、市政协专委会主任;
(5)市委常委会任命的固定的市委巡视组组长;
(6)中管干部;
(7)不属于独立法人单位,但机构编制部门明确了的常设机构主要负责人。
5.《实施办法》中所称小型客车、中型客车、大型客车如何界定?实际工作中与之相对应的主要车型有哪些?
答:《实施办法》所称小型客车、中型客车和大型客车,依据公安部2014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802-2014《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界定:
小型客车,车长小于6米且乘坐人数小于等于9人,如轿车、商务车、越野车等;
中型客车,车长小于6米且乘坐人数为10-19人,如中巴车、面包车等;
大型客车,车长大于等于6米或者乘坐人数大于等于20人,如大巴车等。
6.《实施办法》没有涉及的车型(如公路、城管等部门配备较多的“皮卡”等小型载货汽车),其排气量和价格标准如何确定?
答:因车型不属于党政机关配备车辆的主流车型,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按照保障公务、厉行节约的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从严确定。皮卡车原则上配备标准为价格16万元(不含购置税费用)以内、排气量2.8升(含)以下,纳入公务用车编制管理。
7.《实施办法》规定了确因工作需要超出规定标准配车或配备越野车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答:配备轿车以外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和大型客车,例如,商务车、越野车、中巴车、大巴车等,主要是为了满足公车改革后党政机关集体出行需求,促进集约使用。配备这类车辆,既要符合实际、有效保障公务,又必须严守节支率底线。
配备越野车,主要是考虑到各地区地理结构、气候环境和交通条件差异,为了满足部分地理环境复杂、气候恶劣、道路条件较差的地区(如山区、库区)确实存在的客观工作需要,必须报同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批准。区县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每年须将本地区配备越野车情况报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备案。
8.越野车定义、配备原则是什么?越野车配备条件、配备标准和使用管理有哪些具体要求?
答:《实施办法》所称越野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802-2014《机动车类型 术语和定义》界定,指车身结构为一厢式或者两厢式,所有车轮能够同时驱动(四轮驱动),接近角、离去角、纵向通过角、最小离地间隙等技术参数按照高通过性设计的载客汽车。
为进一步规范各类SUV小型客车的配备使用管理,实际工作中对配备使用的各类SUV小型客车须纳入越野车范畴等同管理。
(1)配备原则
党政机关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
确因地理环境和工作性质要求,须配备越野车的,原则上仅限于应急保障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等。
党政机关配备越野车须纳入编制管理,由同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从严审批,并定期报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备案。
越野车不得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2)配备条件
党政机关实际工作中,经常性存在赴远距离野外作业,且地理环境复杂、路况特殊较差,普通轿车等正常通过困难的;
党政机关具有抢险、救灾、处置重大应急突发事件或侦查、办案、维稳等职责的;
因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安装设施设备对内部空间有要求、普通轿车等车辆内部空间尺寸无法满足要求的;
其它确实需要配备越野车的。
(3)配备标准和使用管理
党政机关确因工作需要配备越野车的,须配备国产越野车;
严格控制党政机关越野车的数量,原则上每个党政机关不超过1辆;配备标准为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车型。确因地理环境、道路条件不能满足需要,配备高于上述标准的越野车,须由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结合保障特殊公务需要、厉行节约的原则,从严确定配备标准,并按照程序进行审批。
越野车必须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严格执行回单位或者其他指定地点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
9.在《实施办法》实施前配备的、超过《实施办法》规定标准的公务用车应当如何处理?
答:2017年12月5日前已配备的公务用车标准符合原公务用车管理政策规定的,可以继续使用,更新时应更换为符合现行标准的车辆,不得借机提前更新公务用车。
10.执法执勤用车配备的部门范围是什么?
答:配备执法执勤用车的部门仅限于2011年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期间中央明确的17个部门(系统) 具体为:公安(包括铁路公安、民航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国家安全、工商、税务、海关、质检(检验检疫)、食品药品监督、农业、林业、交通(海事)、海洋(海监)、纪检监察。
上述部门(系统)配备的执法执勤用车应当严格限定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不得为机关内部管理、后勤岗位以及所属事业单位配备执法执勤用车。
11.《实施办法》所称的“国产汽车”、“新能源汽车”如何界定?
答:国产汽车是指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中的汽车,包括国内生产的自主品牌汽车和中外合资品牌汽车。
新能源汽车是指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工信部令第39号),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者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汽车,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等。
根据《关于印发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新能源汽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管节能﹝2014﹞293号)要求,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机动车辆应当优先选用国产新能源汽车,其中,用于机要通信、相对固定线路执法执勤、通勤等车辆配备更新时应当使用新能源汽车。鼓励在环卫、邮政、旅游、公交等更多领域和更广泛用途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
按照《重庆市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2018—2020年)》要求,我市党政机关新增和更换的公务用车需加大使用纯电动车。
根据《实施办法》规定,党政机关机要通信用车和相对固定线路的执法执勤用车等车辆更新时原则上应当配备国产新能源汽车,价格控制在18万元(扣除财政补贴后)以内。
12.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的分类及配备标准是什么?
答: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分为普通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执法执勤特种专业技术用车。
普通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及配备标准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保障工作需要、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
执法执勤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的具体规定,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13.《实施办法》中所提及的车辆购置价格如何理解?
答:《实施办法》中所提及公务用车配备价格标准均不含车辆购置税和其它相关费用;配备享受财政补助的国产新能源汽车,以扣除财政补助后的价格为计价标准。
在编制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时,车辆购置预算经费应包含车辆购置税费用。
14.《实施办法》中所提及公务用车“三定”制度具体如何实施?
答:《实施办法》规定,实行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政府集中采购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健全公务用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和年度绩效评价制度。
公务用车实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党政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投保、维修的公务用车均纳入政府采购管理,须在政府采购确定的定点保险公司投保、定点维修企业进行维修。维修车辆单位不得到定点维修企业以外维修公务用车,财务、审计加强监管审核,对违规行为将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同时,维修车辆单位或个人不得对定点维修企业提出维修车辆以外的要求。维修车辆单位或维修企业若有违约,均可投诉,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受理并核实处理。
公务用车实行定点加油,严格实施“一车一卡”加油制度,坚持“防风险、堵漏洞、除隐患”原则,不得使用公务加油卡购买非油类产品,不得使用公务加油卡为私车加油,不得以单位名义为职工私人办理加油卡。公务用车原则上只能在中石油、中石化等国有企业进行加油。
15.党政机关公务用车能否注册登记在机关服务中心等机关后勤保障部门名下?
答:机关服务中心作为独立法人单位,因车辆运行和购置经费来源渠道可能不同,其公务用车编制须与机关分开核定。党政机关公务用车注册登记在机关服务中心名下,不符合车辆编制管理、经费预算管理相关规定,甚至造成机关迂回超编制配车、占用下属单位车辆、转嫁车辆购置和运行费用等问题。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均须登记在本机关机构名称名下,实行相对应的“车籍管理”。
各区县跨部门公务用车综合保障服务平台,依托事业单位建立,车辆注册登记在事业单位的,结合事业单位车改,对此类编制属党政机关的车辆进行清理,归位到区县(自治县)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具体使用、维护等可委托相关事业单位管理。
16.公务用车处置审批和组织实施主体?
答:按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集中统一管理和实行全生命周期管理的要求,应当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批同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处置事项,并由公务用车产权单位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具体组织实施。未经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批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公务用车注册登记、变更转移、报废注销等手续。
17.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如何更新、处置?
答:《实施办法》规定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能继续使用的,可结合专业机构评估报告确定处置方式,通过拍卖、报废等途径予以处置。
公务用车使用10年以上、里程达25万公里以上且无维修使用价值的,因重大交通事故等特殊原因由专业机构评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可以直接申请报废。
18.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总原则、总要求是什么?
答:事业单位行业类别众多,单位类型复杂,经费来源多样,可参照《实施办法》原则管理。实行编制管理,总量控制;除有特定用途的业务用车外,车辆标准原则上按照党政机关的配备标准执行;车辆配备更新、采购、使用和处置要严格遵守《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由其主管部门报同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批准后办理。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
各级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为财政预算保障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各项要求与党政机关是一致的,应当适用本办法。
党政机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每年年底前统计汇总本系统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并报同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备案。
19.车改后租赁车辆如何保障公务出行?
答:按照“综合协调、分类保障、便捷实用、节约成本”的原则,党政机关要充分利用定向化保障车辆。在确保本单位节支前提下,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完善公务出行保障,解决本单位重要、紧急、特殊公务出行问题。
1.租车范围:使用财政资金租赁车辆保障公务出行,原则上按照市车改办《关于公布重庆市党政机关2018-2019年度公务车辆定点租赁社会服务商名单的通知》(渝车改办【2018】1号)和市机关事务局《关于重庆市党政机关2018-2019年度公务车辆定点租赁社会服务商相关问题的说明》执行。
2.租车原则:租用社会车辆必须坚持“一事一租”的原则,确因工作需要租车保障的,必须严格履行单位内部审批程序,并建立租车档案。
3.租车备案审批制:租车时间超过1个月,用户单位需向同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备案;租车时间超过3个月的,用车单位向同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备案并报同级车改办批准。
4.各单位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车辆租赁费用的年度审核工作。
20.使用私车到辖区外出差办公事,能否报销油费等费用?
答:普通公务出行应以乘用公共交通方式为主,原则上不提倡使用私车办理公务,也不得为私车报销油费、高速公路通行费等用车费用。
21.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如何界定?
答:新购置公务用车,可根据实际情况增添必要的基本配置,例如:车窗膜、脚踏垫等。不得改变车辆内部原标配内饰材料(结构)而新增豪华内饰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