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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机关事务局】《重庆市市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渝机管发〔2023〕17号)主要内容有哪些?

日期:2023-12-01

《暂行办法》共6章32条,包括总则、编制和标准管理、配备和经费管理、使用和处置管理、监督问责、附则。主要结合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工作实际,着重对以下五个方面进行了细化。

(一)关于适用范围。明确《暂行办法》适用于市委、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市级党政机关所属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各类事业单位。市级党政机关所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按照《实施办法》执行。

(二)关于管理体制。明确市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应当遵循“统一制度规范、分级分类管理”原则,市机关事务局为市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市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编制、标准、配备、处置管理,指导市级机关开展本部门(系统)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监督管理工作;市级机关负责本部门(系统)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监督管理工作;市属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公务用车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关于编制和标准管理。规定市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编制数严格控制在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经批准保留的编制数范围内,实行编制管理,原则上不得增加公务用车编制;确需调整公务用车编制数的,原则上在本部门(系统)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编制数总量内统筹调剂;确因不能统筹核定新成立市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编制的,根据该单位三定方案并结合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从严从紧对该单位公务用车编制数进行核定。

(四)关于配备和经费管理。规定市属事业单位采购配备车辆实行会审制度,市机关事务局负责审核车辆编制和标准;市财政局负责审批车辆购置经费来源,经市机关事务局、市财政局联合审批通过后执行。

(五)关于使用处置管理。规定市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应纳入重庆市公务用车信息化管理平台管理,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公务用车集中管理、统筹调度,避免分散管理使用,减少闲置、空驶,提高车辆使用效率;市机关事务局通过信息化、标识化管理,对使用率低、确无必要的车辆及编制,按公务用车管理系列规定处置及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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