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共机构节能办法》政策解读
2010年12月22日,市政府公布了《重庆市公共机构节能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43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11年2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分5章38条。为便于公共机构广大干部职工广泛知晓内容,正确理解执行,市机关事务局对《办法》主要内容作出如下解读:
一、背景和依据
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公共机构是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是能源消耗的重要主体,也是节能潜力较大的领域。同时,公共机构作为节能政策的制定者和执行者,自身节能工作的好坏对全社会有着广泛的影响,加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是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运行成本,减少公共财政支出的现实需要,对推动全社会的节约能源工作具有重要的示范和引领作用。近年来,我市各级公共机构响应党中央、国务院号召,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认真开展节能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从整体上看我们有一些体制、机制和制度的问题和障碍,迫切需要解决:管理体制有待健全,部门职责尚未明确,公共机构节能责任制难落实。缺乏鼓励节能技术推广的政策支持,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需加强。基础工作较为薄弱,节能管理手段较落后,能源利用效率较低。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发展不平衡等。因此,我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形势严峻,节能任务艰巨。
2008年8月1日,国务院公布《公共机构节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公共机构节能承担体制、节能措施等作出原则性规定。为贯彻实施好《条例》,有必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政府规章,使《条例》的规定具体化,以推动我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走向科学化、法治化、规范化的轨道。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为总则、节能规划与管理、节能措施、监督检查、附则,共5章38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了公共机构节能的管理体制。《办法》分三个层次规定了既有统一监督管理,又有相互协调配合的管理体制:一是市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二是市和区县级(自治县)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三是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主管部门和垂直管理单位的主管部门在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开展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二)规定了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的要求和实施。具体包括三个方面内容:一是明确规定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由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本级政府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制定。二是规定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指导思想和原则、用能现状和问题、节能目标和指标、节能重点环节、实施主体、保障措施等内容。三是规定公共机构节能规划所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应当按年度分解落实到公共机构,公共机构应当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节能目标的完成。
(三)确定了公共机构节能管理的内容。一是规定公共机构应当建立能耗监测系统,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进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加强对本单位能源消耗的实时监测,及时发现、纠正用能浪费现象。二是规定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能源消费统计制度,并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报送上一年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三是规定公共机构应当在能源消耗定额范围内使用能源,加强能源消耗支出管理。公共机构超过消耗定额使用能源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作出说明。四是对公共机构采购用能产品、设备以及公共机构建设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做出了明确规定。五是实行能源审计制度,规定公共机构应当对本单位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及能源使用情况进行技术和经济性评价,并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
(四)规定了公共机构节能的具体措施。一是管理节能,规定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分项计量系统,设置能源管理岗位,在重点用能系统、设备的操作岗位上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利用计量信息指导日常运行管理。二是改造节能,鼓励公共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的方式委托节能服务机构进行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和运行管理。三是节能物业管理,规定公共机构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充分考虑其节能管理能力,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载明节能管理的目标和要求。四是规范节能改造的流程,规定公共机构实施节能改造,应当进行深度能源审计和投资收益分析,并在节能改造前安装计量装置,改造后采用计量方式对节能指标进行考核和综合评价。五是确定了公共机构用能管理的措施。六是明确公务用车节能管理基本要求,规定公共机构的公务用车应当按照标准配备,并严格执行车辆报废、更新制度,推行单车能耗核算制度。七是要求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公共机构的节能意识。
(五)规定了公共机构节能的监督检查。为保证《办法》规定的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和各项措施切实得以落实,《办法》规定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本级公共机构的节能进行监督检查,并明确规定了监督检查的内容。考虑到公共机构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有的公共机构本身还负责政策的制定和监督执行,不同于一般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办法》对公共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规定了责令限期改正、下达节能整改意见书、予以通报以及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处分等非经济性处理措施;对于公共机构违反其他法律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则作了衔接性规定。
三、查阅途径
社会公众可以通过重庆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和重庆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门户网查询。
政策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