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23日,市政府公布了《重庆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296 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16年2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内容,正确理解执行,市机关事务局对其主要内容作出如下解读:
一、背景和依据
2012年6月,国务院颁布《机关事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以建立健全机关事务集中统一管理机制,完善管理保障服务制度、标准和程序为重点,对机关运行经费管理、资产管理和服务管理内容作了全面系统的规范。随后,国务院原法制办、国管局下发通知,要求各地研究拟订地方政府机关事务管理规章。十八大以后,党中央、国务院《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国务院“约法三章”中的很多规定和要求均涉及机关事务工作。中办、国办印发《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修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对机关事务相关管理工作作出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党中央、国务院密集出台的这些法规和规定,对制定机关事务管理规章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也提供了更多的上位依据和政策支撑。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机关事务工作,推进机关事务法治化已成为机关事务工作的新形势和新常态。目前,我市虽已出台系列单项管理制度,但尚没有一部全面规范机关事务工作的法规规章,出台《办法》是全面规范我市机关事务工作的现实需要。
二、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适用范围。《办法》明确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本市各级机关,其机关事务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机关事务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此表述既符合我市机关事务工作管理现状,又基本实现了机关事务管理工作范围的全覆盖。
(二)关于管理体制。《条例》出台后,进一步明确了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主管本级指导下级的职能,随后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更名为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强化了指导各省(区、市)机关事务工作职能。《办法》参照《条例》表述,结合我市现状和“三定”方案,明确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主管本级办公用房用地、公务用车、公务接待、公共机构节能和集中办公区域后勤保障服务工作,指导下级机关事务工作。
(三)关于经费管理。《办法》明确了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在机关运行经费管理中的职责。对“三公”经费管理、专项经费管理、信息公开、绩效考评等内容进行了规范。
(四)关于资产管理
1.关于资产管理体制。明确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在财政等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负责职责分工内的资产管理工作,例如办公用房权属管理、市级部分经营性资产(宾馆、酒店)管理。
2.关于资产配置。按照《条例》精神,参照国管局和财政部的管理模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分类制订机关资产配置标准,例如公务用车、办公家具等。
3.关于资产处置。借鉴《重庆市贯彻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的有关表述和市政府有关国有资产处置的文件规定,明确机关闲置资产由市政府统一调剂或者通过依法设立的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机构公开处置。
(五)关于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充分吸纳了《重庆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现已废止,最新文件为《重庆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 》<渝委办发〔2019〕31号>)主要精神,基本沿用相关主要条款,明确机关事务、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对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权属、使用、维修、物业进行统一管理。
(六)关于公务用车管理。尊重目前市级公务用车管理现状,一般公务用车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管理,执勤执法用车由财政局管理。按照中央有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精神,对使用管理进行了细化,明确了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方面的七条禁止性规定。
(七)关于后勤服务管理。参照《条例》主要内容,要求制定统一的机关后勤服务管理制度,确定机关后勤服务项目、内容和标准,各机关不得超出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提供后勤服务。结合我市出台的公务接待、会议活动、公务出国(出境)的相关规定,对相应工作只作了原则性的表述。
(八)关于法律责任。《条例》对法律责任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另外吸纳了近年来新出台的机关运行经费管理、公务用车管理、办公用房管理等方面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三、有关名词解释
根据《机关事务管理条例》释义规定:
实物定额:主要包括办公用房、公务用车、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等保障机关运行所需实物的数量、质量、技术等标准。
服务标准:主要包括会议、差旅、培训、物业服务等保障机关运行所需的内容和等级标准。
大中修:房屋结构严重损坏,存在安全隐患;房屋屋面、外墙、门、窗等维护系统严重损坏,影响正常使用的;建筑装饰装修系统严重损坏影响使用安全。
专项维修:采暖通风系统、电梯系统、排水系统、电气系统等严重损坏,需进行更新改造的;房屋建筑物达不到公共机构节能规定和标准的;其他确需维修因素,如自然灾害等人力不可抗拒破坏情况。
四、查阅途径
社会公众可以通过重庆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和重庆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门户网站查询。
政策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