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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日期: 2019-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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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推进办公用房资源合理配置和节约集约使用,保障正常办公,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解释说明:办公用房是党政机关正常运行的重要保障。规范办公用房管理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是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国务院“约法三章”的具体举措,也是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重要内容。按照2017年中央文件和党内法规制定计划要求,国管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我国第一部全国层面统一规范办公用房管理的党内法规。《办法》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重庆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应运而生。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规划、权属、配置、使用、维修、处置等管理工作。

    本实施办法所称党政机关,是指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本实施办法所称办公用房,是指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占有、使用或者可以确认属于机关资产的,为保障党政机关正常运行需要设置的基本工作场所,包括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

解释说明:本条沿用《办法》规定。

    《办法》作为《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配套文件,管理范围与《条例》保持一致的基础上,考虑到目前正在推进的监察体制改革工作,增加了“监察机关”。

关于办公用房的定义,考虑到一些党政机关的办公用房,目前被企事业单位占用,有的还违反规定将产权登记在企事业单位名下,按规定应当腾退,因此明确了“可以确认属于机关资产的”办公用房也在《办法》适用范围内;同时,根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将办公用房分为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

第三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法合规,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党内有关制度规定,强化监督管理;

(二)科学规划,统筹机关办公和公共服务需求,优化布局和功能;

(三)规范配置,科学制定标准,严格审核程序,合理保障需求;

(四)有效利用,统筹调剂余缺,及时依规处置,避免闲置浪费;

(五)厉行节约,注重庄重朴素、经济适用,节约能源资源。

解释说明:本条沿用《办法》规定。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科学规划、规范配置、有效利用、厉行节约的原则,这是落实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总体要求的具体体现。

第四条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统一规划、统一权属、统一配置、统一处置。市、区县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

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由市机关事务局负责规划、权属、调剂、使用监管、处置、维修等;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建设项目审批,对接国家建设标准制定以及投资安排等;市财政局负责预算安排、指导开展资产管理等。市级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处级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权属、使用、维修等有关管理工作,由市机关事务局委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市级以下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职责分工,由各区县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全市各级党政机关是办公用房的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内部管理和日常维护。

解释说明:为全方位加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工作,本条沿用《办法》提出“四统一”的管理体制,这是根据有关政策制度要求和中央国家机关、地方管理实践经验总结的制度成果。主要依据包括:《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建立健全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对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调配、统一权属登记”;《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本级政府机关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调配、统一权属登记;具备条件的,可以对本级政府机关办公用房实行统一建设”;《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意见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规定,“权属实行统一管理”“办公用房在中央国家机关范围内统一调配”“大中修和专项性维修工程,有国管局统一组织实施”“办公用房物业管理待条件成熟后由国管局统一组织实施”等;此外,还有一些地方上制定的办公用房管理具体制度。

关于管理部门职责分工,考虑市级区县(自治县)管理实际,分别作出规定:市级层面,横向上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由机关事务、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履行相关管理、监督等职责;纵向上主管本级、指导下级。区县(自治县)层面,由各区县(自治县)参照市级规定,结合实际合理确定,不作“一刀切”。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实施办法》全文将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进一步明确为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目的是为了避免多头管理、推诿扯皮的现象出现。同时,明确了各级党政机关作为办公用房使用单位的职责。

第二章 权属管理

第五条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权利(以下统称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至本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名下。

全市各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委托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办公用房权属应当登记在行政主管部门名下。

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等特殊情况的,经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核准,可以将办公用房权属登记在使用单位名下。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已作登记的,原权利人或使用单位应当向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移交权属证书原件及相关资料,并配合变更权属登记至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名下。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尚未登记的,由使用单位向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提供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规划、用地、建设、购置合同、征收补偿协议以及不动产登记所需其他资料,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统一申办权属登记。

因历史资料缺失、权属不清等问题无法登记的,使用单位应当报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核查。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核查后报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办公用房权属备案,并参照已登记的办公用房统一管理,使用单位不得自行处置。

解释说明:权属统一登记是建立集中统一管理体制的基础,通过推进办公用房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为强化统一配置、实现调余补缺、解决“苦乐不均”问题奠定基础。

关于全市各级党政机关所属垂管、派出机构办公用房权属登记问题,各区县(自治县)情况不一,为避免“一刀切”,由各区县(自治县)结合实际按照“至少上登一级”的原则自行确定。

关于权属变更和登记,《实施办法》已结合不动产登记相关工作要求,明确了原权利人或使用单位、不动产登记部门、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各自的工作职责。

关于权属备案,主要考虑是对于一些历史遗留问题无法办理权属登记的办公用房,为避免出现使用单位自行处置问题,采取的一种工作措施。实际工作中,先由使用单位向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申报备案,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对办公用房位置、面积等情况进行审核后,与不动产登记部门协调联动,参照已登记房产进行统一管理。

    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清查盘点制度。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办公用房资产管理分台账,资产信息发生变更的,及时调整更新,并报本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核查备案。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资产管理总台账,定期组织清查盘点,确保总台账信息与使用单位分台账信息账账相符,与办公用房实际状况账实相符,与权属证书信息账证相符。

解释说明:本条沿用《办法》规定。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政府各部门应建立健全资产帐卡和使用档案,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资产安全完整”。建立健全办公用房清查盘点制度,有利于摸清摸准家底,及时了解变化情况,实现动态管理。

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产权人应当建立资产台账,权属统一登记后,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级办公用房资产管理总台账。但考虑到实际工作中,机关事务、发展改革、财政等职能部门主要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使用单位负责办公用房的使用管理和日常维护,对实际运行状况最为了解,因此使用单位也有义务、有责任建立资产管理分台账,并及时更新资产信息。

第七条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统计报告制度。

全市各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信息系统,定期统计汇总办公用房管理情况,报上一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并送同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

市机关事务局负责统筹推进全市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实现上下一体、互联互通、动态管理。

解释说明:办公用房是党政机关正常运行的重要保障,建立健全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统计报告制度,有助于动态掌握办公用房总体情况和存在问题,对于科学制定办公用房管理相关政策具有积极意义。而信息化是加强办公用房基础工作、提升管理水平的有力措施,是今后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必然趋势,也是全国层面信息统计报告制度有效执行的先决条件。基于此,本条要求全市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系统并逐级上报。

按照《实施办法》规定,市机关事务已经建立了覆盖全市各区县(自治县)、各市级部门及市级参公事业单位的党政机关房屋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市本级办公用房信息数据库已基本建立,各区县(自治县)办公用房信息数据库正在完善中

    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档案管理制度。使用单位应当加强本单位办公用房档案管理,及时归集权属、建设、会计、维修等原始档案,并移交产权单位。产权单位应当加强办公用房档案的收集、保存和利用,确保档案完整。

解释说明:本条沿用《办法》规定。

办公用房档案是办公用房建设、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形式的文件材料。保存和利用好档案,对于掌握了解办公用房形成的历史沿革,对于实际工作的借鉴参考,均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由于历史和管理体制等多方面原因,一些部门和单位对办公用房档案管理工作重视不够,管理混乱、保管不力。鉴于此,本条规定要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档案管理制度。

关于使用单位归集原始档案和移交问题,主要考虑目前办公用房历史档案多数分散在使用单位,因使用年限普遍较长,在管理人员更迭中很容易造成档案遗失。为切实做好档案的归集,考虑首先由使用单位对历史档案查找和补齐后,再移交机关事务主管部门集中统一管理。

第三章 配置管理

第九条市、区县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结合人员编制、办公与业务需要等情况,编制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保障规划,优化办公用房布局,具备条件的逐步推进集中或者相对集中办公,共用配套附属设施。

全市各级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时,应当统筹安排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用地。县级以上党政机关的驻在地政府应当有效保障上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用地需求。

解释说明:本条沿用《办法》规定。

因历史原因所限,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普遍缺乏统筹规划分散在城市各区域。这种现状造成配套用房、配套设施和服务管理人员重复配置,机关运行成本高,工作效率受到一定程度影响。为此,本条按照统一规划的原则,进一步明确了编制规划的具体要求。

按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有关要求和精神,从节约集约利用办公用房资源、降低行政成本、促进节约型机关建设等方面考虑,提出“推进集中或相对集中办公”,共用配套附属设施,避免资源重复配置。但推进集中或相对集中办公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统筹制定配置保障规划,分阶段、分步骤地有序实施,不得违反严控配置“入口”原则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楼堂馆所建设的有关要求。

第十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标准,从严核定面积。

解释说明:《办法》将“标准化管理”的理念贯穿于办公用房管理工作的全过程。配置方面的标准有2个,即建设标准、租金标准,建设标准与建设以及后续使用管理相匹配,租金标准与办公用房租用、有偿使用等相匹配。考虑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房地产市场价格、物价、人工费不断变化,提出标准应动态调整,避免成为“僵尸标准”。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按照《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规定,《办法》中的建设标准制定部门增加财政部。

考虑到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制定和完善主体是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地方各级不具备相关职责,故《实施办法》删除了该部分内容。

第十一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方式包括调剂、置换、租用和建设。

解释说明:本条沿用《办法》规定。

办公用房配置“入口”,需要严格控制。本条明确了办公用房配置的4种方式,旨在强调“调、换、租、建”都是配置方式,转变“需房必建”的观念。同时,按照优先顺序,分别在第十二条至十五条具体规定,即首先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统筹存量办公用房资源,调剂解决;无法调剂的,经批准可采取置换或租用方式解决;以上方式均无法实现有效配置的,才能采用建设(含购置)方式,体现从严控制。当然,目前建设(含购置)方式尚未解除禁止,仍处于全面停止建设状态。

第十二条使用单位需要配置办公用房的,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优先整合现有办公用房资源调剂解决。

解释说明:本条沿用《办法》规定。

本条主要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因机构增设、职能调整确需增加办公用房的,应当在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中解决;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不能满足需要的,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整合办公用房资源调剂解决”。存量办公用房的整合调剂,有利于提高办公用房的使用效率,避免闲置浪费,因此,是配置办公用房应首先考虑采取的方式。

第十三条采取置换方式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执行新建办公用房各项标准,确保符合办公用房各类功能要求,并按规定组织资产评估,置换所得超出面积标准的办公用房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统一调剂,置换所得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

置换旧房的,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报同级政府审批;置换新房的,应当严格履行建设审批程序。不得以置换名义量身打造办公用房,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预算建设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

解释说明:本条沿用《办法》规定。

本条主要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采取置换方式配给办公用房的,应当执行新建办公用房各项标准,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预算建设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本条进一步提出“确保符合办公用房各类功能要求”,并区分“置换旧房”“置换新房”两种情形,进一步明确了具体审批程序,强调“置换新房”应当履行建设审批程序,避免两种现实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一是置换功能结构不符合办公用房要求的房屋,改造投入大,使用效果差;二是规避审批,先由企业出资“量身打造”办公用房,再以置换名义进驻。

第十四条无法调剂或者置换解决办公用房的,可以面向市场租用,但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需租用办公用房的,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核准后,报财政部门审核安排预算;或者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统筹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需求,制定租用方案,报财政部门审核安排预算后,统一租赁并统筹安排使用。

任何单位不得以变相补偿方式租用由企业等单位提供的办公用房。

市、区县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制定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租金标准,并实行动态调整。

解释说明:本条沿用《办法》规定。

本条主要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因机构增设、职能调整确需增加办公用房的,......,无法调剂、确需租用解决的,应当严格履行报批手续,不得以变相补偿方式租用由企业等单位提供的办公用房”,《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审批程序,并规定了两种租用模式,一是由使用单位结合自身需要提出申请,二是条件具备的(如一些办公用房规模相对较小的市、县党政机关以及集中统一管理较好的地区),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统筹总体需求统一租用,再按标准给使用单位配置使用。租金标准由各地区结合地方经济发展实际,区分地段位置,参照市场租赁价格综合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

第十五条无法调剂、置换、租用办公用房,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等特殊情况的,可以采取建设方式解决,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策从严控制,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包括新建、扩建、改建、购置。

    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按程序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市级其他党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厅级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报市政府审批,申报前由市机关事务局出具必要性审查意见。市级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处级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申报前由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必要性审查意见,并报市机关事务局备案。

区县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报市政府审批,申报前由市机关事务局出具必要性审查意见。区县其他各级党政机关、区县各级党政机关所属派出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由市政府委托区县政府审批。

解释说明:本条明确了建设项目审批程序,与“约法三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有关要求并不相悖。《办法》是规范办公用房管理的顶层制度设计,重在管长远、管长效,而且在建设项目审批上突出体现了从紧从严的原则,与“约法三章”的精神是一致的。下一步停建政策是否变化、调整,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执行。

关于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本条在基本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7】11号)有关规定基础上,参照《办法》,强调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从严控制,进一步规范了建设项目审批权限和程序,填补了垂管、派出机构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的制度空白。

第十六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所需资金,应当通过政府预算安排,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赞助或者捐款,不得搞任何形式的集资或者摊派,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借款,不得让施工单位垫资,严禁挪用各类专项资金。

    土地收益和资产转让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不得直接用于办公用房配置。涉及新增资产的,应当向财政部门申报新增资产配置预算。

解释说明:本条沿用《办法》规定。

本条主要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7】11号)规定,“党政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办公楼项目投资,统一由政府预算内投资安排,不得使用银行贷款,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赞助或捐赠,不得搞任何形式的集资或摊派,不得向其他单位借款,不得让施工单位垫资,严禁挪用各类专项资金。土地收益和资产转让收益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直接用于办公楼建设”。《办法》在上述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资金的范围,即配置所需资金,均应通过政府预算安排,既包括建设、购置所需资金,也包括租房经费,以及置换可能需要的资金。

第十七条新配置办公用房的党政机关,应当在搬入新办公用房后1个月内,将超出核定面积的原有办公用房腾退移交同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统一调剂使用,不得继续占用或者自行处置,不得自行安排其他单位使用。

解释说明:本条沿用《办法》规定。

本条主要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新建、调整办公用房的单位,要按照‘建新交旧’、‘调新交旧’的原则,在搬入新建或新调整办公用房的同时,将原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办法》考虑到新配置办公用房的单位,有的属于“补差”性质,新配置后即使加上旧房面积也可能不超标,不一定“交旧”,因此,明确腾退范围为“超出核定面积的部分”。此外,明确腾退时限为“自搬入新办公用房1个月内”,“搬入新办公用房”是指从新房具备进驻条件,开始搬家之日起计算。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依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按照党政机关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业务工作需求,核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面积。

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与使用单位签订办公用房使用协议,核发由市机关事务局统一格式、统一印制的办公用房分配使用凭证。

办公用房分配使用凭证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用于办理使用单位法人登记、集体户籍、大中修项目施工许可等,不得用于出租、出借、经营。

解释说明:《实施办法》在参照《办法》的同时,结合工作实际,沿用了2015年《重庆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关于办公用房面积核定的依据。

签定使用协议、核发分配使用凭证,有利于明确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和使用单位在办公用房管理使用中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进一步规范日常使用行为。权属统一登记后,为避免频繁开具不同样式的权属证明文件,提高工作效率,《实施办法》明确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分配使用凭证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印制,使用单位可以凭分配使用凭证,办理法人登记、集体户籍、大中修项目施工许可等常规事项。当然,关于分配使用凭证的使用,需要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与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充分沟通,建立起顺畅的工作机制。

第十九条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核定面积内合理安排使用办公用房,不得擅自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不得擅自调整给其他单位使用。办公用房安排使用情况应当按年度通过政务内网、公示栏等平台进行内部公示;领导干部办公用房配备情况应当按年度报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备案,严禁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

领导干部在不同单位同时任职的,应当在主要任职单位安排1处办公用房;主要任职单位与兼职单位相距较远且经常到兼职单位工作的,经严格审批后,可以由兼职单位再安排1处小于标准面积的办公用房,并在免去兼任职务后2个月内腾退兼职单位安排的办公用房。

区县和市级部门党政主要负责同志需要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审批;其他相关负责同志需要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由各区县和市级各部门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审批。申报前由市机关事务局出具必要性审查意见。经审批后使用的多个办公室,应当分开计算面积。

工作人员调离或者退休的,使用单位应当在办理调离或者退休手续后1个月内收回其办公用房。

解释说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二条对于办公用房的管理使用有明确规定,对于“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的”,追究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责任。办公用房安排使用情况内部公示和领导干部办公室配备情况备案,是加强内部监督的有效手段。

关于领导干部在不同单位同时任职的办公用房使用问题,主要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贯彻落实中办发【2013】17号文件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白头文件【2013】-22)及《省部级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因工作需要安排两处办公用房的原则意见》等有关规定,强调领导干部使用两处及以上办公用房,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实施办法》参照《贯彻落实中办发【2013】17号文件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白头文件【2013】-22)及《省部级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因工作需要安排两处办公用房的原则意见》等有关规定,新增了领导干部使用两处及以上办公用房的审批程序,明确了全市领导干部使用两处及以上办公用房的,申报前均由市机关事务局出具必要性审查意见

关于工作人员调离、退休问题,主要依据《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工作人员退休或者调离的,其办公用房应当由原单位及时收回,调剂使用”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14】64号)“现职领导干部在办理退休手续后,原单位办公用房在2个月内腾退”。收回其限定为1个月,也是充分吸收了征求意见过程中有关地方和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条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办公室具备条件的,应当采用大开间等形式,提高办公用房利用率。

会议室、接待室等服务用房,可以采取可拆卸式隔断设计,提高空间使用的灵活性。

解释说明:本条沿用《办法》规定。

本条主要依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第三十五条规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应满足功能需求,党政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宜采用大开间,提高办公室利用率”。《办法》对此作了进一步明确,也充分体现了节约集约使用办公用房的理念,其中,通过去除内部的门窗和墙体隔断,实现大开间集中办公,可以最大限度地有效利用房间使用面积;对会议室、接待室等服务用房采取可拆卸式隔断设计,在不破坏墙体和地面的同时,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随时进行隔断和敞开,操作简便、使用灵活。

第二十一条项目批复中已经明确和机关一并建设办公用房的事业单位,按照面积标准核定后可以继续无偿使用机关办公用房。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已经占用的机关办公用房,按照面积标准核定后可以继续无偿使用。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已经占用的机关办公用房,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腾退;确有困难的,经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继续有偿使用,租金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事业单位已经新建、购置办公用房或者租用其他房屋办公的,应当在6个月内将原有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主管部门。

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等社团组织,原则上不得占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

解释说明:本条沿用《办法》规定。

本条沿用了《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贯彻落实中办发【2013】17号文件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白头文件【2013】-22)关于企事业单位、协会占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有关规定,并对腾退时限等作了细化,旨在进一步巩固办公用房专项整治工作成果。其中,中办发【2013】17号文件规定,“除在立项批复中明确事业单位和行政办公用房一并建设外,所属其他企事业单位一律不得占用行政机关办公用房,已占用的,原则上应予以清理并腾退”;22号白头文件规定,“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占用的行政机关办公用房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和事业单位业务用房需求进行核定,符合规定面积标准的可继续使用,超出部分应予以清理腾退;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占用的行政办公用房原则上予以清理腾退,确有困难的,由上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统一调整安排,实行有偿租用,租金收入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其他事业单位应将占用的行政办公用房及时清理腾退”。

第二十二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单位机构、编制调整的,应当向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申报重新核定办公用房面积。超出面积标准的,使用单位应当在6个月内将超出部分的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主管部门。

    党政机关转为企业的,应当在办理企业工商注册后6个月内将原有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转企单位确有困难的,经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继续有偿使用,租金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新建、购置或者租用办公用房的,应当在6个月内将原有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主管部门。

党政机关撤销的,应当在6个月内将原有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主管部门。

解释说明:本条沿用《办法》规定。

针对党政机关机构变动中办公用房腾退移交问题,本条明确了机构调整、转企和撤销3种情形下,办公用房的核定、腾退等的处理原则。关于转企单位办公用房问题,主要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规定,“部门和单位在机构变动中转为企业的,所占用的办公用房应予腾退,确实难以腾退的,经批准可租用原办公用房或按程序转为企业国有资本金”,其中,考虑到机关办公用房应当首先用于保障机关办公需要,在当前从严控制建设的背景下,转企单位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有偿使用,如机关单位有使用需求,还应及时收回统筹利用,因此《办法》删除了“按程序转为企业国有资本金”。

第二十三条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购买物业服务机制,逐步实现办公用房物业服务社会化、专业化。集中办公区应当逐步推进统一物业管理服务。

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经济、适度的原则,制定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费用定额。

解释说明:本条沿用《办法》规定。

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购买物业服务机制,逐步实现物业服务社会化、专业化,是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的基本方向。对于具备条件的,推进统一物业管理服务,可以形成规模优势,降低管理成本,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办公用房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费用,直接决定和影响着办公区物业管理水平。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物业服务的内容和标准,主要依据《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机关运行的基本需求,结合机关事务管理实际,制定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这也是办公用房标准化管理的内容之一。

第二十四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试行办公用房租金制,逐步推进办公用房经费预算管理和实物资产管理相结合。

解释说明:本条沿用《办法》规定。

本条借鉴部分国家实施办公用房租金制达到优化配置、节约成本的良好经验,同时考虑到我国地区发展不均衡的国情实际,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实行办公用房租金制,强化使用单位自我管理的内生动力和约束力,降低政府运行成本,待有成熟的可行经验后,再逐步推广。

第五章 维修管理

第二十五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包括日常维修和大中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标准由市机关事务局、市财政局会同市住房城乡建委制定,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解释说明:本条结合实际做法,将办公用房维修分为日常维修和大中修两类,具体通过办公用房维修标准来合理区分。标准的制定,也是为了防止超标准维修、豪华装修等违反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精神的问题出现,《实施办法》明确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均执行市机关事务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委联合制定的维修标准。

第二十六条使用单位负责办公用房的日常检查和维修,所需资金通过部门预算安排。

解释说明:本条沿用《办法》规定。

本条明确日常维修的责任单位为使用单位,经费解决途径为通过部门预算安排。

第二十七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隐患等原因需要大中修的,由使用单位向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结合办公用房建筑年代、历史维修记录、老化损坏程度、单位建筑面积能耗水平和使用单位的实际需求,统筹安排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报财政部门审核安排预算。

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程序,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市级党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厅级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由市机关事务局审查后,编制改造项目计划安排送市财政局审核并纳入使用单位部门预算安排。预算下达后分类组织实施,属于集中办公区域的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由市机关事务局统筹组织实施,集中办公区域以外的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由市机关事务局委托使用单位自行组织实施。市级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处级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由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必要性审查,编制改造项目计划安排送市财政局审核下达预算后自行组织实施,并报市机关事务局备案。市财政局应当将预算下达情况抄送市机关事务局。

区县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的审批程序参照前款执行。

解释说明:通过维修改造消除办公用房安全隐患、完善使用功能,是保障机关基本办公需要的主要手段,客观上需要提前做好制度设计,避免管理缺位。关于第二款大中修项目审批程序问题,主要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规定,“地方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的审批程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本条作了具体细化,权属归口在市机关事务局的办公用房大中修,由市机关事务局直接审批、分类实施。考虑到市级党政机关所属垂管、派出机构层级多、情况复杂,为了提高管理效率和管理效果,此处明确其大中修由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自行组织实施,但应当报市机关事务局备案,加强第三方监管。

第六章 处置利用管理

第二十八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有下列情形之一闲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调剂使用、转换用途、置换、出租、拍卖、拆除等方式及时处置利用:

(一)同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总量满足使用需求,仍有余量的;

(二)因地理位置、周边环境、房屋结构等原因,不适合继续作为办公用房使用的;

(三)因行政区划调整、党政机关调整等原因,办公用房存有余量或闲置的;

(四)因城乡规划调整等需要拆迁的;

(五)经专业机构鉴定属于危房,且无加固改造价值的;

(六)其他原因导致办公用房闲置的。

处置利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涉及权属、用途等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解释说明: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组织开展了“解决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清理后资源闲置问题”专项调研工作的结果来看,在建搁置、建成未用、腾房空置3种情形的办公用房资源闲置问题不同程度存在,亟需妥善解决。为解决现存问题,同时建立长效机制,避免发生新的问题,《办法》列明闲置办公用房需要处置利用的5种情形,明确了可以采取的处置利用方式,即调剂使用、转变用途、置换、出租、拍卖、拆除。《实施办法》考虑到因行政区划调整、党政机关调整等原因,导致办公用房存有余量或闲置的情况偶有发生,因此在办公用房闲置处置中增加了这一情形。

第二十九条 同一区域内闲置办公用房具备条件的,应当加强跨系统、跨层级调剂使用。

市级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之间调剂使用的,由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提出意见,经市机关事务局批准后实施,调剂使用情况报市财政局备案。

市级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与区县各级党政机关之间调剂使用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审核提出意见,经市机关事务局会同市财政局批准后实施。

区县以下同级或者上下级党政机关之间,以及区县以下各级党政机关所属派出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之间调剂使用的,参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解释说明:针对目前系统与系统、市级与市级以下各级、市及以下各级之间办公用房调剂渠道尚未打通,闲置国有资产无法有效盘活的现实问题,本条从3个层面分别明确调剂使用的具体程序,促进同一区域内的闲置办公用房在各级党政机关之间合理流转,避免闲置浪费。

第三十条具备条件的,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可以商有关部门将闲置办公用房转为便民服务、社区活动等公益场所,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置换为其他符合国家政策和需要的资产。

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招租,租金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党政机关如有需要,应当及时收回出租的办公用房,统筹调剂使用。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出租办公用房。

解释说明:本条沿用《办法》规定。

经调研了解,很多地方根据当地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需要,将难以利用的办公用房改为医疗教育、健康养老、便民服务、社区活动等公共服务场所,既有效解决了国有资产闲置问题,又促进了政府公益事业发展,节约了财政资金。为鼓励推广,本条对此种方式进行了明确,同时提出,也可按规定置换为其他资产。

关于办公用房出租问题《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党政机关“严禁出租出借办公用房”,我们考虑,《条例》的精神是禁止使用单位擅自出租出借办公用房,为了有效解决办公用房清理后资源闲置问题,有必要在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将“出租”这个出口打通并进行规范。为做好和《条例》的衔接,《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一是严禁使用单位自行出租办公用房;二是只有闲置办公用房才允许出租,并且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招租,租金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三是党政机关如有需要,应及时收回,统筹调剂使用。

第三十一条闲置办公用房无法通过调剂使用、转换用途、置换、出租等方式处置利用的,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报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依法公开拍卖,拍卖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

解释说明:本条沿用《办法》规定。

对于确实无法通过调剂、转换用途、置换、出租等方式处置利用的闲置办公用房,本条明确了公开拍卖的方式,以及拍卖收益的管理要求,即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拍卖,拍卖收益执行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公开拍卖作为处置的最后一种选择方式,有利于盘活资产价值,实现资产向资金的转换,充实财政实力,更好地服务全局工作。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二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内部使用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问题。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有关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办公用房监管,严格履行相关管理程序,对使用单位的办公用房违规管理使用问题及时按照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和单位查处。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办公用房管理案件线索,严肃查处违规违纪问题。

解释说明:本条沿用《办法》规定。

本条分别从使用单位、管理部门、纪检监察机关3个层面,明确各自在办公用房管理过程中的监督职责,使用单位规范内部自查,管理部门严格监督检查,纪检监察机关严肃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巡检考核制度。

市、区县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本级党政机关(含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办公用房使用情况以及下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情况进行专项联合巡检,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问题。

    办公用房专项巡检应当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政府绩效考核以及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相结合,巡检考核结果作为干部管理监督、选拔任用的依据。

解释说明:本条沿用《办法》规定。

本条主要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党委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负责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督促检查。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专项督查,并将督查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专项督查可以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年终党建工作考核等相结合,督查考核结果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送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干部管理监督、选拔任用的依据”。本条规定的巡检包括对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情况和下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情况的检查2个层次;考核方面,结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政府绩效考核以及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将巡检结果作为干部管理监督、选拔任用的依据之一,提高各级党政机关加强办公用房管理的主动性、积极性。

第三十四条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信息公开制度。除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需要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办公用房建设、使用、维修、处置利用、运行费用支出等情况,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等公共平台定期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解释说明:本条沿用《办法》规定。

本条主要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五十四条,“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信息公开制度。除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须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应当按照及时、方便、多样的原则,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的公开,能极大改善社会公众的监督条件,提升公众的监督能力,有利于巩固和深化办公用房清理整治成果明确了办公用房建设、使用、维修、处置利用、运行费用支出等情况都属于公开内容,并明确了政府门户网站等公开的平台。

第三十五条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管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违规审批项目或者安排投资计划、预算的;

(二)不按照规定履行调剂、置换、租用、建设等审批程序的;

(三)为使用单位超标准配置办公用房的;

(四)不按照规定处置办公用房的;

(五)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统计报送中瞒报、漏报的;

(六)对发现的违规问题不及时处理的;

(七)有其他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情形的。

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擅自将办公用房权属登记至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名下,或者不配合办理权属登记的;

(二)未经批准建设或者大中修办公用房的;

(三)不按规定腾退移交办公用房的;

(四)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的;

(五)擅自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或者处置办公用房的;

(六)擅自安排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使用机关办公用房的;

(七)为工作人员超标准配备办公用房,或者未经批准配备两处以上办公用房的;

(八)办公用房信息统计报送中瞒报、漏报的;

(九)有其他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情形的。

解释说明:本条分别针对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列出详细的违规情形清单,严格“照单追责”,存在清单所列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责任追究和巡检考核、信息公开等制度共同构建起内外结合、上下联动、全方位、立体式的监管体系,扎实筑牢底线、红线。

根据《办法》第七条关于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信息统计报告制度的规定,《实施办法》在使用单位追责清单中新增了“办公用房信息统计保送中瞒报、漏报的”情形

第八章

第三十六条党政机关本级的技术业务用房以及机关办公区内的技术业务用房,权属统一登记至本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名下,从严控制使用范围和用途,原则上不得调整用作办公用房。

党政机关本级的技术业务用房建设项目以及机关办公区内的技术业务用房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执行国家相关部委制定的各类技术业务用房标准,合理区分办公用房和技术业务用房,项目申报前由相关部门按规定出具土地、人防等审查意见。

解释说明:本条规定将机关本级的业务技术用房以及机关办公区内的技术业务用房权属统一登记至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从严控制、规范管理。

关于权属统一登记,主要考虑是,各级党政机关因工作需要,客观上普遍设置了一些技术业务用房,往往与办公用房合并建设或在办公区内配套建设,很难完全区分开来(尤其是同一办公区、同一楼内,资产权属、配套设施设备难以拆分),有必要统一登记。

关于出具技术业务用房建设项目申报前的土地、人防审查意见问题,由于我市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的“三定”职责中不包含这两项,因此《实施办法》中删除了该项规定。

关于执行国家有关部委制定的各类技术业务用房标准,主要考虑是,从实际情况看,大量技术业务用房缺乏标准,主要由使用单位自行管理,与办公用房混用、相互转换的情况普遍存在,在办公用房清理整改中,也发现一些单位通过将超标用房定性为技术业务用房,规避整改的情况,有必要完善标准、厘清性质、规范管理。

第三十七条各区县可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各民主党派机关办公用房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解释说明:考虑到不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性质不一、情况复杂,其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另行研究制定。

第三十九条本实施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市机关事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共同承担。

第四十条本实施办法自2019210日起施行。全市其他有关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政策原文: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