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市级机关事务的管理、保障、服务工作;负责对市级机关事务实行统一管理,建立管理制度和标准,合理统筹配置资源;负责拟订机关事务管理规章制度;主管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用地、公务用车、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和集中办公区域的后勤保障服务等工作;指导区县(自治县)机关事务工作。
二、负责全市大型活动、重要会议以及公务接待的后勤保障服务有关工作;起草接待工作相关政策和地方性法规、规章;统一管理和使用政务活动后勤保障服务专项经费;负责市级机关、区县 (自治县)及定点宾馆、接待基地公务接待服务保障工作的业务指导和考评。
三、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市级机关资产管理的具体制度。
四、负责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指导区县 (自治县)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
五、负责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区县 (自治县)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六、负责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负责市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能耗统计、监测和评价考核工作。
七、负责外地驻渝办事机构服务和管理。
八、推动后勤服务单位的改革和发展;负责制定全市机关后勤服务管理制度,确定市级机关后勤服务项目和标准,对市级机关后勤服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合理配置和节约使用后勤资源;协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后勤人员和接待人员的培训。
九、统一组织实施市级机关相对集中办公区域的后勤保障服务。
十、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