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基本情况
(一)职能职责
1、负责市级机关事务的管理、保障、服务工作;负责对市级机关事务实行统一管理,建立管理制度和标准,合理统筹配置资源;负责拟订机关事务管理规章制度;主管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用地、公务用车、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和集中办公区域的后勤保障服务等工作;指导区县(自治县)机关事务工作。
2、负责全市大型活动、重要会议以及公务接待的后勤保障服务有关工作;起草接待工作相关政策和地方性法规、规章;统一管理和使用政务活动后勤保障服务专项经费;负责市级机关、区县(自治县)及定点宾馆、接待基地公务接待服务保障工作的业务指导和考评。
3、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市级机关资产管理的具体制度;按照职责分工,分类制定市级机关资产配置标准;负责市级机关、市委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研究制定具体管理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产权界定、清查登记、资产处置工作;承担政府集中采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订政府采购政策、制度及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指导区县(自治县)开展政府采购工作。
4、负责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指导区县(自治县)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统筹安排市级机关用地;会同有关部门搞好市级机关住房制度改革,拟订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住房保障和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5、负责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区县(自治县)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6、负责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负责市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能耗统计、监测和评价考核工作。
7、负责外地驻渝办事机构服务和管理。
8、推动后勤服务单位的改革和发展;负责制定全市机关后勤服务管理制度,确定市级机关后勤服务项目和标准,对市级机关后勤服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合理配置和节约使用后勤资源;协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后勤人员和接待人员的培训。
9、统一组织实施市级机关相对集中办公区域的后勤保障服务。
10、负责市领导的生活和重要政务活动的有关服务工作。
11、负责机关、直属单位和主管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12、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重庆市机关事务管理为市政府直属机构,内设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财务审计处、服务接待处、房管基建处、资产管理处、节能工作处、综合指导处、车辆管理处、安全保卫处、组织人事处11个职能处室,下辖13个单位,包括重庆市人民政府接待办汽车队、重庆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房屋管理处、重庆市锦红小区服务中心、重庆市市级机关后勤服务中心、重庆市渝州宾馆、重庆雾都宾馆、重庆东方花苑饭店、广州重庆大厦宾馆、重庆广场宾馆、重庆市机关管理培训中心、重庆市人民大礼堂管理处、重庆天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渝勤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二、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8847.61万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8847.61万元,比2018年增加415.53万元。其中:基本支出2361.95万元,比2018年减少7.25万元,主要原因是在职人员正常退休,工资福利支出减少,主要用于保障在职人员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缴费,离休人员离休费,退休人员补助等,保障部门正常运转的各项商品服务支出;项目支出6485.66 万元,比2018年增加422.78万元,主要原因是增加了机构改革部分市级机关过渡期间周转房保障项目,主要用于市级机关后勤保障等重点工作。
重庆市机关事务管理局2019年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与上年一致。
三、“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2019年“三公”经费预算2067.28万元,比2018年减少531.04 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用20万元,与上年相等;公务接待费1568.88万元,比2018年减少467.23万元,主要原因是不断缩减接待费用;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78.40万元,比2018年减少63.81万元,主要原因是按实际需要调整科目;公务用车购置费200万元,与上年相等。
1、机关运行经费。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运行经费523.47万元,比上年减少3.35万元,主要原因为在职人员正常退休,公用经费定额减少。主要用于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水电费、物管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及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
2、政府采购情况。所属各预算单位政府采购总预算额230万元,主要是政府采购货物预算230万元。
3、绩效目标设置情况。2019年项目支出均实行了绩效目标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6485.66万元。
4、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截止2018年12月,所属各预算单位共有车辆161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161辆、执勤执法用车0辆。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安排购置车辆4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4辆、执勤执法用车0辆。
五、专业性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事业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实际核拨的教育收费等资金在此反映。
(三)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四)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五)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六)“三公”经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七)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等的各项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八)工资福利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九)商品和服务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战略性和应急储备支出)。
(十)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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