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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2024-00010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章
[ 发布机构 ] 国务院
[ 成文日期 ] 1995-09-02 [ 发布日期 ] 2024-09-05

关于中央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 收受礼品登记和处理办法

关于印发关于中央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

收受礼品登记和处理办法的通知

(〔95〕国管财字第158号)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关于中央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登记和处理办法》已经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中直管理局 国管局    

  一九九五年九月二日    

关于中央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

收受礼品登记和处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的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中办发〔1995〕7号),现就中央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的登记和上交处理,作如下规定:

  一、中央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不得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对由于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不论价值大小,不分礼品类别,一律登记上交。

  二、中央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不含亲友之间的交往),对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金、有价证券、金银珠宝制品,不论价值数额大小,一律登记上交。

  三、中央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不含亲友之间的交往),因各种原因未能谢绝的其他礼品,参照市场价格一次合计价值人民币100元以上的(含100元),必须登记:200元以上的(含200元),必须登记上交。

  一人一年之内收受礼品累计价值超过600元的,超过部分必须登记上交。

  四、中央党政机关各单位(部、委、办、局等,下同)应指定一个部门,负责本单位的礼品登记和上交处理工作。

  五、中央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按规定必须登记、上交的礼品,自收受礼品之日起(在外地接受礼品的,自回单位之日起)一个月内由本人如实填写礼品登记表,需要上交的连同礼品一并上交所在单位负责礼品登记和处理的部门,并向行政领导报告。

  价值人民币200元以上容易腐烂或不易存放的礼品,经单位领导同意,受礼人可以先行处置,而后向负责礼品登记和处理的部门登记报告。

  受礼人无法确认其价值的礼品,应填写礼品登记表,交由所在单位负责礼品登记和处理的部门处理。

  六、上交礼品的处理权限

  (一)价值在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含1000元),由各单位处理;其中,受礼人属于机关直属事业单位,价值在200元以上500元下的(含500元),可由机关直属事业单位自行处理。

  (二)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分别交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处理。

  七、中央党政机关各单位负责礼品登记和处理的部门,对于上交的礼品,可作如下处理:

  (一)具有办公用途的礼品,如照相机、录音机及其它专用设备等,根据工作需要,可留在单位内使用,但须纳入国有资产管理。

  (二)不能用于办公的礼品,如衣物、手表、烟酒等,可根据情况定期向当地国有收购部门作价处理,或以市场价的70%在本单位公开处理。

  (三)处理礼品所收款项以及上交的礼金、有价证券一律上交本单位财务部门,行政机关列入“应缴预算收入”科目管理,年终一并上交国库,其他单位纳入相应科目管理。

  八、中央党政机关各单位负责礼品登记和处理的部门,每季度应将礼品上交及处理情况在机关内公布一次,并送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九、本规定适用于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机关服务中心负责人。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所属企事业单位,经费归口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中央一级的企事业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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